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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1-22 10:43:28 浏览次数:0
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企业为共同当事人,依照以下规定处理:
1、协商:发生劳动争议,劳务派遣工可以与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企业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企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企业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务派遣工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3、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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