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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2-06 11:45:38 浏览次数:0
在劳务外包法律关系中存在的三方主体分别是:发包单位(也就是需要使用劳务外包的企业)、劳务外包公司以及劳动者。
1、劳务外包公司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劳务外包公司和劳动者之间为直接用工关系,双方之间可能存在雇佣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就此法律尚未做出强制规定,由劳务外包公司和劳动者之间自行协商。
2、发包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单从法律关系上来说,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劳动者只需提供发包单位要求的劳动成果。发包单位无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除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发包单位无需对劳动者承担任何责任。
3、劳务外包公司与发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发包单位和劳务外包公司之间为合同关系,双方因订立的业务外包合同而各自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通常来说,劳务外包模式中,发包人支付报酬,购买的是劳务外包公司的劳务成果。在性质上更接近于承揽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借由承揽合同来保障和实现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交付业务成果、给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
承包单位不仅负有签合同、发工资、缴保险的义务,还须承担员工管理、劳动过程控制、最终产品服务质量控制等一系列责任。承包方与发包方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劳务关系,发包方不再涉及承包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福利、加班费等问题,人力管理成本降低的同时较大程度避免了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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