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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1-31 11:06:05 浏览次数:0
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在获得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后,保险人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所以根据保险法的精神,对于有关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人寿性质的保险,受益人理应享有兼得多份保险收益或者多份不同性质赔偿的权利。
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可以同时获得,但是想要同时获得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赔偿是有条件的,只有符合条件的才能够同时获得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赔偿。
工伤待遇其实是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而理应享受的待遇,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参保性质的特殊的人寿保险。根据保险法理论,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并不具有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补偿性质,也不存在实际损失低于或高于保险金额的问题,保险只是履行合同的定额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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