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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3-25 11:11:45 浏览次数:0
在劳务派遣中存在着三种主体和三种关系。
三种主体是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重关系是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的关系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
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劳务派遣机构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虽然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他只是形式上的雇主,因为他并不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真实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也不是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接受单位。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即雇主是劳务派遣机构,雇员是将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劳务派遣机构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组织管理下从事劳动。
被派遣劳动者要为派遣单位的“客户”即接受单位工作,成为接受单位劳动组织的成员,服从接受单位的指挥命令,遵守接受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并实际给付劳动。派遣机构:既然是劳动关系中的雇主有义务向受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福利待遇等。
接受单位:作为实际得到劳动给付的一方行使和承担劳动者派遣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为劳动者提供实现劳动给付的工作岗位和其他劳动条件进行劳动组织监督管理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等并承担向派遣机构支付派遣费用的义务。
劳务派遣关系与普通劳动关系相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涉及的单位包括两个,即雇主和雇主。其中,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用人单位也可以说是工人实际使用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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