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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1-07 10:49:24 浏览次数:0
企业是不可以和劳务派遣员工约定试用期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在此规定中能够看到,劳动法范畴内的“试用期”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进行约定的。
而在劳务派遣用工的关系中,存在有三方主体,分别是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工和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
在这三方主体中,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之间是一种用工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工。所以,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工之间可以约定试用期,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难以从劳动法范畴内寻找依据来约定“试用期”,这也是为什么说“不能”约定试用期的原因。
在劳务派遣用工关系执行过程中,用工单位往往都“承包”了筛选、面试、复试的环节,只是到了签《劳动合同》的时候,才轮到劳务派遣公司上阵。所以,真正甄选劳务派遣工的是用工单位,这也应该就是在开篇中,朋友问“用工单位能不能与劳务派遣工约定试用期”的客观背景。
当然,这种情形是适用在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工第一签署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如果劳务派遣工已然是劳务派遣单位的老员工,那也无法再行约定试用期了。
以上,就是小编对“企业可以和劳务派遣员工约定试用期吗”这一问题的一些简单介绍,希望本篇文章对各位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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