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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2-29 10:32:00 浏览次数:0
亮点1:劳务派遣用工限三性岗位。
根据了解,一些企业大多数是因为临时增加订单或改变生产产品的品种,在临时生产线上对派遣人员招聘。
《暂行新规》要求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在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基础上,《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决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在单位内公示。
亮点2:劳务派遣工的比例不得超用工总量10%。
按照《暂行规定》规定,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为使劳务派遣工数量较多的企业需要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亮点3: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本次《暂行规定》增加了一些新规,包括: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务派遣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劳务派遣工;明确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劳务派遣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暂行规定》还明确,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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